工信部回函 | 關于從事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檢測機構的批文
2022年1月17日,工信部網站回復了遼寧沈陽某公司王*咨詢“工信部關于從事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檢測機構的批文”的信函。全文如下:
為滿足通信防雷工作需要,我部(含原信息產業部)批準相關單位從事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檢測服務,截至2009年8月5日,我部共計批準7家具備開展防雷系統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從事通信網防雷系統檢測工作,為信息產業通信產品防雷性能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信息產業通信產品防護性能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信息產業北京電話交換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電話交換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信息產業有線通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信息產業光通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信息產業無線通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此后,我部未再批準其他單位從事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檢測服務。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但是關于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管理的細則,至今尚未出臺。因此,我部暫不受理關于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檢測服務資質的申請。
為保障通信網防雷系統運行安全,原信息產業部發布了《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的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YD/T 1429-2006)、《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抽查檢測實施細則》(信科函〔2007〕47號)等技術標準和政策。為進一步規范通信防雷系統檢測行為,我部要求從事通信防雷系統檢測工作的單位均須按照上述技術標準和政策開展檢測工作,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門的管理;未按照上述標準和政策開展通信防雷系統檢測或弄虛作假的單位,一經發現,通信管理部門將作出相應處理。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貫徹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等相關法規,配合中國氣象局建立、完善通信防雷檢測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管理制度,保障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運行安全。
感謝您對我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原文鏈接: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ff8080817e10282b017e660021ff2347&appellateId=ff8080817e10282b017e660021ff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