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局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以下簡稱質量考核)工作,提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國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檢測質量考核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 317),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質量考核。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是指依法取得?。ㄗ灾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在新疆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新疆氣象局負責全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的組織管理,并授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災防中心)承擔具體實施工作。各地(州、市)氣象局負責本地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監管工作,配合災防中心做好質量考核工作。
第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
第五條 災防中心負責組建區局檢測質量考核技術專家庫。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責任心強;
(二)熟悉防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三)從事雷電防護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六條 開展質量考核工作,一般不少于三人,從質量考核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考核組,考核組長應由高級技術職稱人員擔任。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實行組長負責制,考核組對考核結論負責。
第七條 考核組及考核成員的職責與義務: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標準規范和考核程序;
(二)對在考核期間獲得的被考核檢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人事等有關信息進行保密;
(三)考核成員與被考核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對考核過程中獲得的資料進行分析,評估檢測機構被考核項目檢測行為的真實性、有效性;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客觀、公正地出具考核結論,并對所出具的結論負責。
第八條 質量考核形式分為三種:
(一)年度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
(二)社會實名舉報檢查考核。
(三)不定期抽查考核。
第九條 考核方式分為兩種:
(一)資料核查。按照要求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考核組應去項目現場對項目資料進行核實。
(二)項目驗證。采用檢測機構自測,考核組現場監督或考核組獨立檢測兩種形式。
第十條 通過檢測機構自測,由原檢測人員使用原檢測設備按檢測報告記錄的信息實施復測,考核人員現場監督。具體要求如下:
(一)檢測應覆蓋原檢測報告中所有的檢測項目;
(二)當檢測項目中有多個相同測試內容時,考核人員可選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設備要求檢測人員測試;
(三)檢測結束后,檢測人員應在考核記錄上簽字,并由現場考核人員簽字后考核組留存。
第十一條 通過考核組成員獨立檢測,被考核的檢測機構人員應在場觀察。具體要求如下:
(一)考核組應按照檢測規范或檢測要求及被考核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規定要求完成檢測;
(二)檢測過程中應參考被考核機構檢測報告,當可選擇的檢測部位或設備與檢測報告記錄的重合時,應選擇同一部位或設備進行測試;
(三)檢測結束后,考核人員應要求受檢單位相關人員在考核記錄上簽字。
第十二條 新疆氣象局每年4月30日前,發布年度質量考核安排。在自治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機構提交考核申請表(附件1),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配合災防中心完成質量考核。
每個檢測單位的質量考核項目比例為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檢測項目5%,最多不超過10個項目,最少2個項目;采用項目驗證方式考核的,應不少于抽檢項目的50%;兩個及以下項目均應采用項目驗證。
考核項目在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上傳的項目中隨機抽取,兼顧各種環境、場所、類型的項目。
第十三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質量考核依據:
(一)相關法律法規;
(二)檢測實施期間的有效相關技術標準;
(三)國家及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檢測業務規范或檢測要求;
(四)被考核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流程按照附件2進行。
第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內容包括:
(一)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生產和檔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運行;
(二)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要求;
(三)檢測專用儀器設備是否經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四)檢測方法、設備使用和檢測數據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或者規定;
(五)驗證檢測報告對防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
(六)檢查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七)檢查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
(八)檢查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九)檢查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第三章 考核規則
第十六條 檢測質量考核判定采用計分制。 考核組應根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內容分值及扣分項》(附表3)對檢測項目質量考核結果進行評定。
第十七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考核檢測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考核結果可直接評定為嚴重不合格:
(一)以各種理由拒不配合質量考核或拒絕接受質量考核的;
(二)不能如實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種檢測數據及信息的;
(三)檢測人員不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
(四)超資質開展檢測活動的;
(五)嚴重違反現場安全操作規程的;
(六)檢測記錄不真實,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七)檢測報告綜合結論錯誤,無法如實反映檢測項目情況的;
(八)防雷建筑物類別、雷電防護等級判定錯誤的;
(九)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約定遵循的其他標準要求的;
(十)不符合爆炸火災危險環境中表示要求嚴格的條文;
(十一)測量值修正后與檢測報告對應原值嚴重偏離的;
(十二)承接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所分包檢測工
作的。
第十八條 考核計分完成后,考核組應及時整理考核資料,并對照考核依據,對每一被考核項目逐項進行考核分析,并按以下評判標準形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報告(以下簡稱考核報告)(見附表3),90分以上的判斷為被考核項目為合格,90分以下判斷為被考核項目不合格
第十九條 在考核過程中,考核組應向檢測機構調取抽查項目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核查,并將其復印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后留存。期間還對相關過程進行必要的影像記錄。
對原檢測時間后防雷裝置和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可能出現的變動情況,考核人員應向受檢單位核實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考核組應對隨機抽取的檢測項目按考核標準逐個進行考核,并根據單個項目的得分情況,綜合判定檢測單位全年檢測質量。被考核單位總體合格率=合格項目數量/抽檢項目總數,大于等于90%為合格。其中合格項目為考核得分高于或等于90分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組應在考核資料收集或現場驗證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報告并上報災防中心??己擞涗洷砀窈推渌锌己速Y料應作為考核報告(附件4)依據。
災防中心應在收到完成年度質量考核工作10個工作日內向新疆氣象局政策法規處報送,經審查后,向社會公布。災防中心書面向檢測機構反饋考核情況。
第四章 結果應用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質量考核不合格的檢測項目應通報項目業主單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限期30日內進行整改,檢測單位應及時對受檢單位進行重新檢測,并向受檢單位重新出具檢測報告,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災防中心進行核查,并公布核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 質量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檢測單位,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第二十四條在質量考核過程中發現檢測單位出具失實或虛假檢測報告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責任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考核結果通報資質認定機構。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應作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機構信用管理、資質延續、升級、重點監管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被考核資質單位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質量考核的,考核機構及考核組成員在考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新疆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申請表
申請質量考核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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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質量考核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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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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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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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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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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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開展的檢測項目名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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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所在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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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內容分值及扣分項
考核內容分值及扣分項 |
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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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單位考核結果可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
拒絕考核或不配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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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質或超資質開展檢測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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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非本單位員工或在其他檢測單位執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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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數據檢測時所使用的檢測儀器未在檢定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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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原始記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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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如實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種檢測數據及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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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人員不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或嚴重違反現場安全操作規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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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記錄不真實,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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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報告綜合結論錯誤,無法如實反映檢測項目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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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防雷建筑物類別、雷電防護等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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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約定遵循的其他標準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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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爆炸火災危險環境中表示要求嚴格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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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值修正后與檢測報告對應原值嚴重偏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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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所分包檢測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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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內容分值及扣分項 |
得分 |
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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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測報告對防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9分) |
1、現場環境及天氣等條件是否能保證正常檢測,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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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始記錄中記載的檢測項目與現場不符或無對應裝置,扣2分/處,最高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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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調查現場防雷裝置情況和周邊環境或查閱相關設計圖紙,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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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防雷分類或電子信息系統未防雷分級,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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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測方法的正確性(14分) |
1、無安全交底、未設置安全警示牌,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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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電、高空作業、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安全防護裝備的配備正確使用與否,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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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防雷安全檢測作業指導書或防雷檢測儀器設備操作規程,扣1分/項,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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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測時無檢測設備出入庫核查,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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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檢測現場無安全陪護人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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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檢測方法或儀器操作使用不當,扣1分/項,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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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檢測數據需要開展項目驗證或儀器比對試驗而未開展的,扣1分/項,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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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需要數據測量的未進行測量直接填寫定性結論,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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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33分) |
1、檢測方案中檢測項目不完整(委托方造成的原因除外)或有明顯錯誤,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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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檢測合同,或檢測合同有明顯錯誤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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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規范使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局監制的檢測報告,檢測內容不完整,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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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缺原始記錄表,扣1分/頁,最高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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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缺防雷裝置平面示意圖,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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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簽名不全、代簽、使用電子簽名、錯誤簽名,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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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儀器編號錯填或未填、檢測日期錯填或未填,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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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中基本信息不全、錯誤、頁碼錯寫、修改未進行正確標識,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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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測報告編制、審核、批準制度未執行,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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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檢測內容缺失(包括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屏蔽措施、等電位連接、電涌保護器檢測項目的各參數、規格尺寸及其安全距離),扣1分/處,最高扣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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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6分) |
1、引用標準錯誤,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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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標準不全或引用過時標準,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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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測參數引用或判定錯誤,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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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測數據的準確性(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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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符合要求的防雷安全檢測質量管理手冊或未執行相應安全檢測質量管理流程,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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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超檢或未檢的檢測儀器設備,扣1分/臺,最高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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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檢測需要使用對應設備用不能體現其數據科學性、準確性設備替代檢測的,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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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測數據與檢測意見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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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檢測數據未按照檢測作業指導書或防雷檢測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取值,扣1分/處,最高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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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檢測數據的單位與標準中規定的單位不一致,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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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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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測報告內容與原始記錄表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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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始記錄表中數據與檢測報告數據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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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始記錄表中所記錄的防雷裝置與報告中防雷裝置平面示意圖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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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始記錄表中檢測過程相關人員簽名不對應,扣1分/處,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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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始記錄表中無受檢單位安全人員確認簽字,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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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檢測單位是否按規范加蓋公章,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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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測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9分) |
1、檢測報告(含項目驗證或儀器比對試驗報告)綜合結論不能全面、客觀反應檢測結果,檢測結論不準確或錯誤,扣1分/處,最高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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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的問題與現場不符,扣1分/處,最高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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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進建議不符合相關規范標準規定或無可操作性,扣1分/處,最高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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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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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報告
雷核【 】 號
考核項目名稱
檢測機構名稱
考 核 組 組 長
考 核 方 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局監制
聲 明
1.考核報告無考核組人員簽字無效。
2.考核報告涂改無效。
3. 本考核報告僅對本次考核項目有效。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信箱:
郵政編碼:
雷核【 】 號 共 頁 第 頁
考核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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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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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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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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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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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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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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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檢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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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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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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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組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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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檢測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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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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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結論 |
考核組組長簽字: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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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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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組成員簽字:
雷核【 】 號 共 頁 第 頁
考核內容 |
檢測報告記錄信息 |
考核資料記錄信息 |
考核結果 |
檢測報告對防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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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方法的正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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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以檢測合同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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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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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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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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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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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組成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