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局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局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雷電防護安全監管,有效預防和減輕雷電災害和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氣象法》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許可決定的意見》(新政發﹝2016﹞130號)、《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界定規范》(QXT/623-2017)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中國氣象局《防雷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管理職責劃分規定(試行)》、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關于礦山安全分級屬地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新安發﹝2023﹞6號)相關規范性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遭雷擊后易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對社會民生造成重大影響的場所、建(構)筑物和設施等的業主或使用單位。
第三條 下列場所的責任主體單位列入重點單位監管: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加油站、加氣站、棉麻倉庫、糧庫、火工品、煙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氣體、化學(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產品深加工工程、化纖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三)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煤礦、非煤礦山)、旅游景點;
(四)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五)其他因雷擊易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場所。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23條第三款要求實施的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項目,在項目投入使用后將其責任主體單位列入重點單位名單。在后期組織開展重點單位篩查中,已被工商注銷和不再符合重點單位條件的,可移出重點單位名單。
第四條 雷電防護安全重點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推動當地政府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地方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會同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加強對雷電防護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自治區氣象局負責全疆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的組織管理,制訂完善防雷安全監管工作規則,指導規范全疆防雷安全監管工作。
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氣象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區中心)由新疆氣象局授權負責自治區級重點單位的登記、社會公示和抽查等;負責對下級雷電防護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同時協助指導烏魯木齊市區內重點單位的日常監管。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重點單位的管理、錄入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并做好日常監管、社會公示、定期調整和公布重點單位名單等,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各類監管信息材料;建立并動態更新重點單位信息庫;制定本級重點單位年度檢查計劃,利用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推進線上檢查;通過執法人員檢查或“執法人員+專家”檢查等方式開展線下檢查,線上線下結合實現重點單位檢查全覆蓋,指導和督促重點單位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運用,完善雷電防護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各類信息系統,推動系統間互聯互通,統一數據標準口徑,加強數據質量管理,提高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分類分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認真研究確定本地區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建立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庫,并及時進行公示、上報,同時每年應結合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應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并落實雷電防護安全工作責任制,明確雷電防護安全工作責任部門及相關責任人;
(二)建立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及時接收雷電災害監測預警信息;
(三)組織開展雷電災害應急演練和雷電防護安全培訓;
(四)對本單位在建、擁有或使用的雷電防護安全裝置或設施負有維護和管理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對雷電防護裝置或設施進行安全檢測。
(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本單位所有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做到應檢必檢,杜絕由于漏檢形成的安全隱患。委托檢測時,通過全國雷電防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網址https://www.qgfljg.cn)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證書進行核驗。
(六)在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后,及時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上傳全國雷電防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如果存在問題隱患,需要制定整改計劃,在整改完成后,及時將整改結果上傳全國雷電防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雷電災害和氣候安全風險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在實施新(改、擴)建項目建設時,應當依法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已建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依法委托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它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發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檢測服務過程中未檢測就出具檢測報告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不執行雷電防護裝置安全的,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舉報。
第十三條 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在雷電災害發生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接受雷電災害調查鑒定與評估。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應在生產場所和管理總部分別建立健全雷電防護安全生產檔案,以下文書材料納入單位檔案管理:
(一)雷電防護安全工作制度及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圖紙及相關技術材料;
(三)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和雷電防護安全裝置驗收意見書;
(四)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
(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或氣候可行性論證材料;
(六)雷電事故調查、災情損失及其它相關材料;
(七)雷電防護裝置使用維護、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執法檢查相關資料;
(八)雷電防護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雷電防護知識培訓、科普教育情況;
(九)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應當在每年汛期或雷電多發期來臨前,依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認真組織開展雷電防護安全自檢自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排除雷電災害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監管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按照本辦法認真履行雷電防護安全監管職責,對玩忽職守,違反本辦法規定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雷電防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按照本辦法認真履行雷電防護安全主體責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拒不整改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進行處罰;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不屬于氣象主管機構管轄的行政違法行為,依法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各地(州、市)氣象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新疆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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